作者:杨甜律师
近日,迅雷与子公司的“内讧”事件让各位看官蒙圈的同时,又一次将迅雷推到了大众的视线面前,也让大家重新开始审视公司控制权的问题。股权观察室当然不会错过趁热打铁的机会,关于公司控制权问题也是我们一直致力于研究的重要问题。
我们整理了媒体的相关报道,先来回顾一下迅雷事件概况:
2017年11月28日上午,迅雷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迅雷金融”相关业务的公告》称,正式撤销对迅雷大数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品牌和商标授权,并要求其全面停止对迅雷商标的任何使用。11月28日晚间,迅雷金融对迅雷发布的公告进行“还击”。迅雷金融发布公告称,迅雷大数据公司和子公司迅雷金融公司是经迅雷董事会批准设立,并由迅雷投资入股的子公司,其商标使用权和流量资源,受协议保护。同时,迅雷大数据和迅雷金融,其字号名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撤回品牌一说,今后仍将以迅雷大数据和迅雷金融标识开展业务。
且不论双方之间孰是孰非,双方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受负面消息的影响,形势本是一片大好的迅雷集团转瞬间股价暴跌是大家看得到的事实。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情况,我们先来梳理一下各方之间的持股情况:深圳市迅雷大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大数据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成立,成立之时,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股43.16%,系第一大股东。然2017年1月10日工商变更之后,迅雷公司目前持股迅雷大数据公司的情况下降至28.77%,而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股比例30%,系迅雷大数据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迅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迅雷大数据公司100%控股的公司。迅雷金融官网显示,迅雷旗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由深圳市迅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我们一直认为企业家精神是最大的人力资本,确保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创始人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辉煌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关于控制权的设计要素,在前面的文章中——《股东争议的防范与解决之道》中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具体展开,今天我们来具体聊聊。
(一)一元化股权架构设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针对有限公司,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法律默认股权比例和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一一对应,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绝大多数事项,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少数特殊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所有股东的表决权,具体比例红线同有限公司。所以一般按照创始人的持股比例,分为相对控股(持股二分之一以上)和绝对控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及一票否决(持股三分之一以上)。
回到上面迅雷事件,可以看出迅雷公司原持有43.16%的股比,大于三分之一,对于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目前股权比例下调至28.77%,如果迅雷大数据公司章程没有进行特殊设计,没有具体约定,则迅雷公司已经丧失迅雷大数据公司重大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二) 多元化股权架构设计
(1)表决权控制
股权中的表决权就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权数或者股份数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一般来说,现在比较普遍的几种方式为:(一)投票权委托方式;(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三)持股平台的设计;(四)股权比例和投票权比例分离模式;(五)特殊一票否决权模式;(六)离婚股权特殊约定保障控制权模式。
1、投票权委托,主要是指部分股东将股权权益中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创始股东行使,从而来保障创始人在股东会表决权上的控制,这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签署一个委托协议即可。但是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任意撤销,所以投票权委托本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我们在设计委托合同的时候会以高额违约金约定的方式来做一些安排。
2、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是指有些企业创始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就像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并非只有马云一人。那么在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创始人团队的股权被不断稀释用来交换各种资源和资金,要想守住一元化股权架构的控制权红线实在有心无力,那么所有的创始人可以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引进投资机构或者股权被高度稀释到一定阶段,所有的创始人必须联合起来,在企业股东(大)会召开以前,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先开一个小会形成表决,比如:如果有争议,以带头大哥或者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从法律上讲,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是合同,也有违约的法律风险,当然也可以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来防范。目前来看,一致行动人协议证监会是同意的,甚至公司如果没有明显的控制人的时候,证监会会要求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3、持股平台的设计可分为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这种设计通常针对股权众筹和股权激励,将众筹的投资人或者核心员工装进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关于持股平台的设计,大家可以翻看我们前面的文章——乐视致新等乐视系公司员工持股突被“清零” ,昔日股权激励成“废纸”,你怎么看?这里不在赘述。
4、股权比例和投票权比例分离模式,按照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法律上允许股东一致协商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分离。具体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细化规定,包括出资额与表决权比例的设计,引入复数投票权制度,给予公司创始股东复数投票权,让公司创始股东在决策时享有超级投票权,同时也可以规定在引进外部投资人的时候,限制外部投资机构的表决权份额,以现金流量权和现金分红权换取外部投资者的投票权让与,这在有限公司是可以操作的,具有法律基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这个方式如果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就不具有法律土壤。
5、特殊一票否决权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先期的章程约定或者股东合作协议的约定,将一元化股权架构设计中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决定的事项扩大,比如重大人事变更、具体战略方针变更、重大交易和担保等,通过这种形式在创始人股权稀释到一定程度后通过掌握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从而一定程度地把握控制权。
6、离婚股权特殊约定保障控制权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对于创始人的婚姻情况变化影响控制权做一个预设安排。可以建议在企业成立之初,创始股东和配偶进行约定,将来万一发生婚姻问题,分家分钱不分权,这样的预防安排就解决了创始人的婚姻问题对企业控制权的影响(关于这种模式,可以翻看我们前面的文章,《从一起惊动娱乐圈和资本圈的离婚纠纷谈起》——当股权问题遇到婚姻关系会产生的“化学作用”)
以上是表决权控制的一些方法和策略,比较适用融资前的初创企业,或者股东人数不多的初创企业。如果企业发展到中后期,股权比较分散,公司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已经比较完善,那么可能就需要完善经营权的控制来加强企业的控制权。
(2)经营权控制
经营权控制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值得探讨:(一)董事会议事规则权设计;(二)董事提名权的设计;(三)监事会的权利和职能设计;(四)核心高管,经营管理层面的任免权控制;(五)证照、印章的物理控制;(六)、核心资产和核心资源的控制权设计,对于证照、印章和核心资产、资源的控制一般属于商事范畴,这里就不展开,下面主要谈谈前面四种模式。
1、董事会议事规则权设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初创企业的创始股东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在公司初创时设计对自己有利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后期引入外部投资人时与外部投资人签订协议授权自己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创始股东可以利用董事会议事规则设计,对有利于实现自身控制权的事项设计为简单多数通过,对危及自身公司控制权的事项设计特别多数通过,对可能严重危及其公司控制权的事项设计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规则,阻却对自己行使公司控制权不利的任何董事会议案。
2、董事提名权的设计,最有名的案例当数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中的董事提名权,它的核心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享有简单多数董事的提名权。虽然合伙人团队提名的董事仍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这种提名权的行使是无期限的,直到股东大会批准为止。尽管股东大会拥有否决权,但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未当选导致董事人数不符合章程约定的人数,或者原有董事因病、因事辞去董事职位,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可以提名临时董事,直接享有董事权利,直到下次股东大会再次选举出新的董事。同时阿里巴巴的章程规定,章程中关于董事提名权的设计条款如果要被修改需要股东大会95%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这种设计其实很大程度保障了创始合伙人对于企业的控制。
3、完善监事会的权利和职能。监事一般享有提案权、股东会或者监事会的召集权、对于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相关诉讼权等权利。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非常重要,现在很多企业都忽视这一机构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作用。我们认为在监事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等监督权上做一些先期约定,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强化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
4、核心高管,经营管理层面的任免权控制。关于企业高管的任免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理的选任,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均属于董事会的决议职权,所以创始人也可以通过对高管的任免权作一些设计来加强核心人才的控制,从而进一步巩固经营权的控制。
在公司的经营与扩大过程中,作为创始人除了关注企业的商业模式——价值创造之外,还需要关注组织中的角色定位——价值评价和最终利益的分配——价值分配问题,更需要平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控制权将直接影响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问题,无论对于企业还是股东都至关重要,创始人不容忽视。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在成立之初,创始人就应该重视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应当合理设计股权一元化架构,并通过表决权、经营权的多元化设计和安排,最大限度地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