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法律留给辩护的窗口期。
每一步走对,就多一分把人保出来的可能。
【导读】 2021年,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2020年杨某经朋友介绍去境外公司上班,通过聊天软件录制被害人不雅视频,参与索要被害人财物8万余元。辩护人认为:1.杨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杨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0年,杨某经朋友介绍去境外公司上班,通过聊天软件录制被害人不雅视频索要被害人财物,杨某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实际损失约
【导读】 聂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聂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与同案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尚未达到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聂某某从组织卖淫罪变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幅度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变更为五年以下,重罪变轻罪。 【案情简介】 聂某某于2018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聂某某的家属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接受其家属的委托,第一时间介入,担任聂某某的辩护人。2019年2月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聂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且属于组织境
【导读】 2021年,陈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印有某注册商标字样的包装。2021年8月1日,陈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37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1.陈某仅销售印有某注册商标字样的包装,并未实施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涉嫌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罪;2.陈某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3.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陈某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检察官不采纳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请注意陈某具有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的从宽处
【导读】 2021年6月29日至7月4日期间,王某三次盗窃衣物共计1076元。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实刑,案件移送法院后,王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希望争取缓刑。辩护人提出:1.王某虽有盗窃事实,但刚刚到达立案标准,且盗窃金额较小,情节比较轻微,也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王某系公安传唤到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浦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6月29日至7月4日期间,三次盗窃他人连衣裙等财物。根据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份价格认定
【导读】 2020年,苏某某明知同行出售的化妆品是假货,仍从同行处购入化妆品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17万余元。2021年7月21日,苏某某投案自首,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苏某某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2.结合公安机关目前司法审计所得的销售金额,苏某某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3.对苏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0年,苏某某明知同行出售的化妆品是假货,仍从同行处购入化妆品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17万余元。苏某某在案发后咨询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叶斌律师
【导读】 黄某某从事电子烟买卖,他人处以优惠价格购买电子烟后再以较高价格出售,因电子烟中含有大麻素成分,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黄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时间应当从7月1日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列入管控范围后开始认定。2.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3.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黄某某从事电子烟买卖,他人处以优惠价格购买电子烟后再以较高价格出售。2021年7月1日后,黄某某贩卖电子烟数量一支,价格为二百元人民币,该电子烟中
【导读】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后端开发工作,杨某听从项目组长指派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非法经营。2.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最终,杨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后端开发工作,杨某听从项目组长指派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杨某到案后经提审得知,该交易所软件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数据骗取被害
【导读】 2021年7月,张某某帮助他人拉微信群招揽炒股客户,后续客户因亏损、不能提现等原因报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仅宜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2.张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张某某帮助他人拉微信群招揽炒股客户,后续客户因亏损、不能提现等原因报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最初,侦查机关指控
【导读】 2021年,齐某某在不知名网站上下载淫秽视频,然后上传到黄瓜视频APP,共计150余部,违法所得7000余元。辩护人认为:1.齐某某传播的淫秽视频中,只有20个是收费视频,其余均为免费视频,故应认定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视频数量为20个,且违法所得仅7000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较轻;2、即使认定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视频数量为150个,结合类似案例,也可以对齐某某取保候审。最终,齐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齐某某在不知名网站上下载淫秽视频,然后上传到黄瓜视频APP,共计150余部,违法所得7000余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