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150余部淫秽视频牟利7000元,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01   点击浏览:1145次

【导读】

2021年,齐某某在不知名网站上下载淫秽视频,然后上传到黄瓜视频APP,共计150余部,违法所得7000余元。辩护人认为:1.齐某某传播的淫秽视频中,只有20个是收费视频,其余均为免费视频,故应认定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视频数量为20个,且违法所得仅7000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较轻;2、即使认定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视频数量为150个,结合类似案例,也可以对齐某某取保候审。最终,齐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齐某某在不知名网站上下载淫秽视频,然后上传到黄瓜视频APP,共计150余部,违法所得7000余元。2021年11月,齐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齐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视频数量是多少个?

齐某某是否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律师意见】

一、齐某某传播的淫秽视频中,只有20个是收费视频,其余均为免费视频,故应认定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视频数量为20个,且违法所得仅7000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较轻

据了解,齐某某一共上传成功150个淫秽视频,但需注意,其中只有20个是需要付费购买后才能观看的视频,剩余130个均为免费观看的视频。

从客观上来看,齐某某能够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视频只有20个,不可能借助剩余的130个淫秽视频牟利;从主观上来看,齐某某只有通过上传20个淫秽视频牟利的故意,完全没有借助剩余130个视频牟利的故意。

因此,应认定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视频数量为20个。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或者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从齐某某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来看,刚刚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从其违法所得7000元来看,尚未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由此足见其犯罪情节较轻。

二、即使认定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视频数量为150个,结合类似案例,也可以对齐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齐某某非法获利较少且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会见齐某某了解到的情况,其获利仅7000元左右,数额较少。且齐某某本人表示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

第二,对齐某某取保候审也有类似案例可循。在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2015)杭西刑初字第893号判决中,被告人王某通过QQ聊天推销、支付宝付款、QQ邮箱发送文件的方式贩卖761个视频文件,其中680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具体到本案,齐某某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远少于该案被告人王某贩卖淫秽视频的数量,结合齐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认罪悔罪情节,亦可对齐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齐某某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第二,齐某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第三,齐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齐某某成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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