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19:00,允道刑事团队专业学习例会如期举行。
孔潇白律师分享的主题是《解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模式》。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三个环节,第一环节:主讲人分享;第二环节:团队成员各一分钟提问,主讲人回应;第三环节:叶斌主任做最后总结。
主讲环节
孔潇白律师将本次专业分享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背景、非信罪的三种行为模式以及以案释法。
0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背景
孔潇白律师首先介绍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产生背景,结合我国打击刑事犯罪要从源头上预防的刑事政策,指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际上是“预备行为正犯化”的产物,是国家加大惩治力度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体现。
02 非信罪的三种行为模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条文所列举的三种行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孔律师以一在网络上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他人一同吸食毒品的案例展开论述,认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者通讯群组,即便网站或者群组内的人并未实施犯罪,情节严重仍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孔律师结合典型案例详细分析了此种行为方式。在这种行为模式中,需要重点把握的仍旧是何为“违法犯罪信息“。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对此作出解释,即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关于此种类似兜底条款的行为模式,孔律师结合典型案例,以”发送诈骗短信“这种常见、多发行为为例进行了充分地分析论证。
03 以案释法
最后,孔律师结合目前在办的两个案件,分析两位当事人实施的都是一样的”发送诈骗短信“ 的行为,但最后定罪却不相同的原因。
团队成员提问
主讲人分享完毕后,团队成员各有一分钟提问时间。团队成员结合自身在办案件,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条件、与其他罪名的区分方法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孔潇白律师一一进行解答。
与会成员认为孔潇白律师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模式的分享为网络犯罪辩护提供了新的辩护思路,重新帮助大家厘清了网络犯罪中轻罪与重罪的关系。
会议总结
最后,由我所主任、允道刑事团队负责人叶斌律师作总结。
叶斌主任表示孔潇白律师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专业分享是如今网络犯罪案件大幅增加背景下,团队成员必须掌握的一项知识储备,能够帮助我们寻找轻罪辩护时的新辩点。
在具体办案时,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角度入手,逐个比对不同区分要件,从而实现轻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