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18:30,允道刑事团队专业学习例会如期举行。
江艳律师分享的主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和辩护》。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三个环节,第一环节:主讲人分享;第二环节:团队成员各一分钟发言,主讲人回应;第三环节:叶斌主任做最后总结。
主讲环节
0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概述
首先要明确两罪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理解帮信罪和掩饰罪分别侵犯的法益和惩罚的对象,从法条表述中寻找两罪的不同点和相同点。
02
办案面临的困境:提供银行卡走账在司法实务中的定性争议
提供银行卡后帮助取现、转账,为什么有些案件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有些案件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些案件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找办案机关的定罪逻辑,才能引申出进一步的辩护思路。
03
辩护思路
辩护思路1:帮信罪和掩饰罪所针对的上游犯罪的阶段不同,通过集中证据审查上游犯罪处于何种阶段区分两罪。
帮信罪的帮助行为指向的是正在实施中的犯罪行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尚未犯罪既遂,行为人提供帮助,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实现犯罪既遂。
掩饰罪的帮助行为指向的是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有犯罪既遂后,相应款物才能被称之为犯罪所得。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被害人财物—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上游犯罪分子,犯罪尚未既遂,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害人财物—上游犯罪分子—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犯罪既遂,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可能是由于打击网络犯罪、洗钱犯罪的政策导向,目前该观点在实践中的采纳率较低。
辩护思路2:提供银行卡走账案件中,上游犯罪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牵头人乙—提供银行卡转账的行为人丙,丙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牵头人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犯,但是否存在例外情况丙不宜认定为乙的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除明知外,是否还需要共同犯罪故意?
辩护思路3:遵守「先客观、再主观」的判断规则,客观要件(转移的资金不是犯罪所得)不符合时,即可否定掩饰罪的构成。
辩护思路4:提供银行卡走账案件中,根据「支付结算」与「转移犯罪所得」本身定义是否能够区分帮信罪和掩饰罪?江艳律师抛出这个问题并举例说明,供大家讨论。
辩护思路5:提供银行卡走账案件中,仅提供银行卡的,往往会被指控帮信罪;有帮助取款、转账行为的,往往涉及掩饰罪。当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时,从犯罪数额上看,如果协助转账涉及流水数额较大,但是查证属实存在被害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小,退一步数罪并罚不失为辩护的方法。
团队成员发言
主讲人分享完毕后,团队成员各作一分钟发言,结合自身主办案件,从行为主体、参与的时间节点、行为手段等方面分别发表自己的理解,江艳律师一一进行回应。与会团队成员纷纷表示江艳律师的分享精彩且全面,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的区别,为之后处理此类案件厘清、拓宽了思路。
会议总结
最后,由我所主任、允道刑事团队负责人叶斌律师作总结。
叶斌主任表示江艳律师为此次学习准备的很充分,同时要求团队成员,要对实务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模型深入研究,掌握基本犯罪模型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区分、实务导向以及辩护要点,注意法律条文的更新。
特别是目前多发的“两卡”案件,要对帮助取款人、转账人的行为作为犯罪模型持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