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莫让红包变手铐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6-22   点击浏览:664次

案例


去年11月份,小耿被朋友拉入一个微信群,被告知群内有红包可抢。之后,小耿发现所谓的群游戏,就是群主发一个限定人数的拼手气红包让各玩家抢,数额最低的玩家为输家,需要继续发红包,如此开局重复。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没想到让小耿在半年内输了二十余万元。那么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吗?可能会涉及什么罪名?


本案中,相关人员在群内利用微信红包进行“拼手气抢红包”的群游戏,实则系赌博行为,涉案金额达到赌博罪入罪标准的,则可能涉嫌赌博罪。


微信红包赌博的几种常见形式

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

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 按照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接力发拼手气红包,如超过微信红包上限则分次发红包后累加,依此类推,不断循环。


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

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手气最佳者按照约定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群内指定人员,统一由组织者转账给其他参与者,组织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即俗称的“抽头”(或“抽水”)。随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重新发红包选择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三、手气最差者固定金额接龙

该玩法即抢到红包最小者按照群内约定金额继续发红包进行接龙。按照该玩法,群内成员首先把钱通过微信转账给群内指定人员 (一般为群主),统一由群主发红包,群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剩下的钱再发到群里。如果谁抢到红包,由抢到金额最少的人发下一个红包进入新一轮游戏。


律师分析

在此类案件中,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若涉嫌犯罪又是何种罪名,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  对于群主及微信群的管理人员


在微信群内进行红包接力的行为,若只是群友之间单纯的娱乐消遣,涉及金额又不大的,则不涉及犯罪问题。若属于上述所列情形或类似情形,利用拼手气红包本身所带有的随机性,则已突破其娱乐属性,可能转化为赌博行为。


对微信群的群主、群管理人员而言,则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根据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若群主及群管理人员组建微信群,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对群成员的红包赌博进行严格控制,召集、组织群成员进行上述红包赌博行为,并对涉案赌资进行“抽头”,群主及群管理人员则涉嫌开设赌场罪。


当然,在具体个案中,群主及群管理人员并不一定全部都涉嫌“开设赌场罪”,也有可能是聚众赌博性质的“赌博罪”。该两罪的明确区分,主要看群主及群管理人员对微信红包赌博群是否存在控制行为,微信群是否形成一定规模,群组织是否具有开放性,微信群内部是否有明确的组织分工、红包赌博活动是否具有持续性等。


如果群主或群管理人员只是邀约、召集其他人参与微信红包赌博,对群内的红包赌博活动不存在严格控制和明确的组织分工,或限制至一定人员之间,即使存在相应的“抽头”,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组织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入罪要求的,一般可认定为聚众赌博性质的“赌博罪”。


二、  对于群内的其他参与人员


对于微信群内进行所谓红包游戏的其他参与人,视情况可能也涉嫌赌博罪。至于他们是否一定构成犯罪,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其与日常娱乐消遣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相关规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认为是赌博。如果群内部分成员,只是以娱乐为目的参与红包游戏,涉及金额不大的,一般不会认定为赌博。


第二,即使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一定涉嫌赌博罪。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相关群成员在群内参与红包赌博,涉及金额较大的,一般也只是治安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也不足以涉嫌赌博犯罪。若是相关群成员,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客观上也系以赌博为业的,即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也能认定为赌博。


回到文首所述案例,若小耿本身有正常工作,不是以赌博为业,也不是以红包游戏所得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只是进群参与游戏为乐,不宜认定为赌博罪。但如果小耿沉迷其中,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且以微信红包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即使作为“受害者”,小耿也可能涉嫌赌博罪。


最后,还是提醒广大红包游戏爱好者,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用微信红包游戏进行赌博不仅不能怡情,还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即使是“抢红包”也不要逾越“娱乐”的界限。


Copyright © 2017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6047545号-2 技术支持:聚翔网络
400-0571-630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