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22   点击浏览:2337次
承办律师:杨甜
       本案中存在多名被告,涉案金额较大,案情也较为复杂。杨甜律师作为被告吴某、姚某、郑某的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为当事人的利益而奔走,最终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被告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为吴某、姚某、郑某、李某、沈某五人,第三人为费某。原告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为80万元,2010年8月某日,经股东会决议:1、吸收费某、姚某、李某为新股东;2、决定增资至1000万元,同时约定以货币方式增资920万元中,原股东被告吴某出资269.2万元,原股东被告郑某出资152万元,被告姚某出资3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30万元,原股东被告沈某出资18.8万元,第三人费某出资420万元。以上新增注册资本除费某已于2010年9月将资金出资到位外,其余各位被告出资款均没有到位。为了验资需要,2010年9月某日,五被告商定向第三人费某借了500万元用于验资,后于同年9月某日,五被告将该款项归还给了第三人费某。因原告公司解散,经清算小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各被告的应出资款未予补足,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吴某、姚某、郑某在庭审中均辩称:第三人费某支付给原告原股东吴某、郑某、沈某500万元是购买三股东股份款,原股东又将该款的6%赠与原告新股东姚某、李某,五被告将该款给原告作为注册资金增资款。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沈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费某在庭审中辩称,五被告的增资款是向第三人借的,增资后五被告归还了该借款,五被告的行为是抽逃资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股东会决议经工商批准后,除被告沈某未能证实其作为原告的股东外,原告公司增资款均以到位而注册。对原告诉五被告注册资本注册后以借款的方式还给出借人费某,认定五被告注册资本未到位的主张,因其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驳回原告对五被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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